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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李鸿章之末路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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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在动乱时期被损坏或污毁亵渎的外国的坟墓,由各国大使馆重新修复,并且立碑雪耻,已经和各国的全权大臣合同商定,墓碑由各自国家的大使馆监督建立,并由中国朝廷交预估的各项银两费用,京城一带,每处一万两,外省每处五千两。这项银两,朝廷已经交清。现将要建碑的坟墓,列出清单附在后面(附件十)。

第五款大清国朝廷不准他国将武器以及专门为制造武器的各种装备材料运到中国境内,已经在西方日历一九○一年八月十七日,即中国日历本年七月初四日,下旨禁止进口二年。以后如果各国认为有仍应该继续禁止进口的时候,也可以下圣旨将二年的期限往后延续(附件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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